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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基於所轄金融機構監理措施一致性考量,經參照108年4月12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相關令釋及函示規定,已完成本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計10條,本次修正2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修正條文第3條:
(一) 修正第2項:明定所稱「有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範圍中之「本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二) 增訂第4項:考量本辦法第3條第2項第10款後段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態樣甚多,為使規範明確,爰明定如保險業之利害關係人未涉及直接從事保險業與第三人之交易行為,且該二交易屬不同契約,無本辦法適用之情形如下:
1. 保險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並由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擔任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及銷售契約之契約當事人及約定事項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
2. 與第三人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保管機構為利害關係人。
3. 於次級市場買賣第三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而保證機構為利害關係人。
4. 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擔任國際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IPO)承銷案件之協辦承銷商,而利害關係人向主辦或其他協辦承銷商認購該國際IPO承銷案之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二、 修正條文第4條:
(一) 修正第3項第6款:明定保險業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二) 修正第3項第8款:明定保險業之利害關係人為「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委託資產所為之交易,得比照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採概括授權經理部門方式辦理是項交易。
檢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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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766   更新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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