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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豁免清算規定之認定標準

一、 金管會109年3月19日金管證期字第1090335155號令修正期貨信託基金清算標準規定,明定最近30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一定比率須終止契約進行清算,並增訂豁免規定,亦即基金如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致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重大波動,得報金管會核准於一定期間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二、 鑒於邇來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內外經濟金融發生短期劇烈波動,致基金淨資產價值異常波動,金管會衡酌疫情影響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情勢及投資人權益保護,已同意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之暫時性豁免規定,亦即期貨信託基金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期貨信託事業得向金管會申請於109年9月30日前豁免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跌幅達一定比率須清算之規定:
 (一)申請日前一日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高於0.5元。
 (二)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最近10個營業日(不含當日)曾發生6日或30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變動率超過其過去3年變動率2.33倍標準差。
三、 為利投資人瞭解期貨信託基金之淨值波動情形,各期貨信託事業於109年9月30日前應於公司網站揭示所管期貨信託基金最近營業日之6日及30日淨值變動率等資料。投資人可至公司網站瞭解相關資訊,以為適當之投資判斷。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7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2603   更新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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