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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法規預告期間外界對本次預告條文提出相關執行面之問題疑義,無需修訂條文內容,可列入問答集及條文立法說明,併於法規發布時公告周知,以利業者遵循。較重要者包括:(一)金融機構應視其業務需要及風險承受能力採取適當方式分散,避免金融機構將多項業務委託同一雲端服務業者。(二)另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得免於我國境內留存備份之考量因素,本會於審核時將考量境外環境之穩定及資料保護法規不低於我國標準。(三)外國銀行作業委託境外母集團再複委託雲端服務業者,如屬母集團自建私有雲不涉及第三方雲端服務者時,得簡化以報備及補正程序辦理。
茲將本次修訂重點說明如次:
一、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業明定取得客戶同意之方式,爰刪除以默示方式取得客戶同意之相關規定,並配合條文名稱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二、為使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設立具控制力之資產管理公司得接受其母公司委託辦理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增訂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股之資產管理公司,得為接受母公司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受託機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增訂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之應遵循規定:(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包括金融機構應確保作業風險控管、對雲端服務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應確保本身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人取得受託作業資訊及實地查核權力、客戶資料應採行加密或代碼化等保護措施、客戶資料處理及其儲存地以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除經核准者外客戶重要資料應在我國境內留存備份,以及應訂定妥適之緊急應變計畫。
四、明訂作業委託涉及雲端服務之重大性標準及相關申請核准或備查應檢附之書件:(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為提升監理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雲端應評估其影響,具重大性者應申請核准,不具重大性者得檢附簡化申請書件報請備查。
    金管會表示,適當導入雲端服務可改善金融機構作業處理效率及系統建置彈性,有助於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之提升及節省成本,本會亦期許金融機構能審慎評估委外雲端服務之相關風險,如客戶資料之保護、資料處理及儲存地及相關應變及退場機制,以兼顧金融機構之作業品質並強化對客戶權益之保障。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793、(02)8968-979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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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0546   更新日期: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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