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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為增進中小企業融資管道及增加集團企業資金調度運用之彈性,經審酌外界建議與實務運作等需求,金管會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符合金管會所訂條件之租賃業從事短期資金融通之限額並加強風險管理:考量租賃事業係國內中小企業資金融通之重要管道,且辦理企業融資亦為其主要營業項目,爰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已加入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及聲明遵循自律規範,並已訂定風險管理機制者,放寬其短期資金融通之貸與限額,不受淨值40%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淨值之100%。
二、 放寬集團企業間從事資金融通之規定:為增加集團企業內部資金調度運用之彈性,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子公司)對該公開發行公司(母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淨值40%及一年期限之限制。
三、明定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四、明定已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司,對於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重大違規事項,除應書面通知監察人,亦應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相關改善計畫亦應一併送獨立董事。另明定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審計委員會行使監察人職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5182   更新日期: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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