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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得豁免洽會計師就交易價格表示意見之範圍

為配合實務運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 10 條但書規定,檢討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得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或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下稱會計師意見書),全案已於107年8月29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1908號令發布,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出資取得依公司法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且其表彰之權利與出資比例相當者,已豁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及洽會計師意見。鑑於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之公司,不限僅依國內公司法,尚得依國外法律為之,如符合以現金出資,且取得有價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出資比例相當者,尚無涉及價格不合理情形,爰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依外國法律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公司之有價證券且符合前開情事者,得豁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意見書。
二、 公開發行公司參與認購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現金增資屬集團內增資,尚不涉及價格合理性,已豁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及洽會計師意見。考量公開發行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間互相以現金方式參與認股,屬集團內之組織架構重整,參與認股之公司應有足夠能力取得增資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爰放寬亦得豁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意見書。
三、 考量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等以投資為專業者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屬其經常營業行為,且其本身亦具有評估有價證券價格之能力,如前開以投資為專業者,對其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已建置相關評價模型與系統,並採用適當之模型或統計方法估算價值,豁免取具會計師意見書。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1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2949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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