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將於近期修正發布「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提升保險公司對高齡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權益之維護,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並將於近期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之客戶,銷售過程應經客戶同意後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二、 明定上述銷售過程至少應包括之事項:
(一) 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二) 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 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四) 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 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考量擬實施「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銷售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軌跡」之新制,涉及保險業者調整資訊系統與內部控制或作業程序,以及準備錄音、錄影等硬體設備;參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針對錄音錄影新制之給予緩衝期之作法,修正規定預定於108年1月1日生效。
   
檢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18763   更新日期: 2018-06-2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