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18-06-26
金管會表示,配合我國將於108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下稱IFRS 16)公報及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與維持適度監理,爰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證券商財編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期貨商財編準則),業已預告期滿,並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除配合IFRS 16公報調整者預計自108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IFRS 16公報新增「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等會計項目,且酌予調整「投資性不動產」會計項目之規定,並明定應依公報規定揭露租賃攸關資訊。
二、 配合外界建議及監理考量,酌予修改應收帳款之衡量規定與明訂應揭露帳齡資訊,以及審酌證券商及期貨商已於102會計年度起全面適用IFRSs,爰刪除首次採用IFRSs之相關條文。
三、 為強化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證券商與期貨商顧問之聘任標準及職責等資訊透明度,增訂應揭露上開人員回任顧問相關聘用資訊,以及為督促業者落實維護員工權益,增訂應揭露勞動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
四、 另為強化公司治理揭露及配合本次修正前開財編準則調整相關附表與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爰依修正後證券商財編準則第38條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40條發布相關令釋。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除配合IFRS 16公報調整者預計自108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IFRS 16公報新增「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等會計項目,且酌予調整「投資性不動產」會計項目之規定,並明定應依公報規定揭露租賃攸關資訊。
二、 配合外界建議及監理考量,酌予修改應收帳款之衡量規定與明訂應揭露帳齡資訊,以及審酌證券商及期貨商已於102會計年度起全面適用IFRSs,爰刪除首次採用IFRSs之相關條文。
三、 為強化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證券商與期貨商顧問之聘任標準及職責等資訊透明度,增訂應揭露上開人員回任顧問相關聘用資訊,以及為督促業者落實維護員工權益,增訂應揭露勞動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
四、 另為強化公司治理揭露及配合本次修正前開財編準則調整相關附表與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爰依修正後證券商財編準則第38條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40條發布相關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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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