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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銀行應加強稅務洗錢風險防制措施

為強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洗錢防制程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106年5月22日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對OBU應取得或驗證之客戶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為一致性規範,各銀行亦已完成對所有OBU既有客戶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為建構OBU完善遵法環境,金管會仍將持續滾動檢討,確保銀行落實執行。
    鑑於逃漏稅係屬洗錢防制法之前置犯罪,銀行之整體防制洗錢程序均應納入稅務風險之控管。經金管會於107年3月6日召開研商「銀行因應稅務洗錢風險防制措施」會議,與會銀行表達對稅務洗錢風險之防制,不論是OBU或DBU均依據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執行控管程序,如係申請開立OBU法人帳戶,而無實質商業營運之公司,均予以特別審核,加強控管。是否涉及逃漏稅尚非銀行所能判定,銀行執行重點在於將可疑交易型態及不尋常金流內容,申報予相關機關進行後續處理。
    為有效落實洗錢防制及逃漏稅之控管與程序,強化風險基礎方法,並依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34項建議發布指引協助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防制措施,金管會已於107年4月26日發布原則性指導函示(詳附件),並由銀行公會依據銀行實務需求,擬具實務建議指引,包括辨識逃稅風險之紅旗警示指標(red-flag indicators)等相關作法。
    依據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對我國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稅務犯罪被認為是我國高風險之洗錢威脅之一,故銀行應瞭解客戶之稅務洗錢風險情形,並將稅務犯罪之風險評估納入防制洗錢相關程序,包括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交易監控及實施教育訓練及確保員工嚴守行為道德準則,以有效察覺及防制嚴重稅務犯罪衍生資產進入金融體系。
    我國OBU制度多年來吸引外資協助臺灣經濟轉型,並讓出口與貿易導向之境外臺商得就近有效調度資金,此外,OBU發揮臺商國際企業之資金調度中心功能外,亦為國內銀行業務發展先試先行之平台,對臺灣經濟發展助益甚大。因OBU具有境外客戶往來及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之特性,經評估遭洗錢及資恐利用之固有風險較高,金管會自去年以來已採取相關強化控管措施,已可有效抵減整體OBU面臨之風險。目前OBU應執行客戶盡職審查、防制洗錢及反避稅措施均與境內金融業務及國際標準一致,銀行應檢視並注意國際金融業務相關推廣及行銷文件內容之正確性,共同維繫國際金融業務之聲譽及穩健發展。

附件:金管會107年4月26日金管銀外字第10702712390號函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9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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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2811   更新日期: 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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