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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金管會已於107年4月20日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解釋令,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該規定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金管會表示,105年5月10日已開放「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商品」屬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為期增加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資金運用效益,開發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新客戶群與增加基金規模,並有利電子支付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推展,進一步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為維護電子支付機構付款方使用者(投資人、要保人)權益,並明確電子支付機構與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含投信事業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等)之權利義務關係,金管會併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符合相關規定,其中針對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部分,規範確保交易安全及控管風險措施如下:
一、使用者(投資人)以約定條件方式自動申購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支付機構應與其約定自動申購標的及限額,並提供隨時停止自動申購及調整限額之機制。
二、使用者以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款進行支付,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買回款存入專用存款帳戶並紀錄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後,始得接受使用者提出支付指示及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未來將持續適時開放適當之金融商品由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服務,增進金融機構間之業務合作,並提供民眾多元、便利之支付管道,創造多贏局面。
附件:解釋令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 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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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513   更新日期: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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