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8條修正之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第8條現行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15%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且以五千萬美元為上限。考量淨值較高之票券金融公司承擔外幣業務風險能力相對較高,應可辦理較高金額之外幣業務,以淨值15%做為外幣風險上限,已可管控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部位風險;且有票券金融公司其淨值之15%已高過1億美元,若以單一金額上限規定限制,恐限縮其外幣業務經營規模,爰刪除本辦法外幣風險以五千萬美元為上限之規定,於淨值15%之限額內,由票券金融公司依風險承擔能力自訂限額控管。
  檢附「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4023   更新日期: 2018-01-3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