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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條。(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
 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貨信
    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五十條。 
  附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
    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
    規則」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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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219   更新日期: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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