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40386202號)
2026-01-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86202號
一、依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季報表(如附表)。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及每季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
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四O三八四五O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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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