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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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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4036039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360398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經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合稱ETF)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單一連結所經理ETF(下稱主基金)之連結基金(下稱ETF連結基金)。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ETF連結基金,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及第十二款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投資之主基金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連結」字樣及所投資之主基金名稱。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一O八O三一二一七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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