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重要公告

中央內容區塊

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

 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 條。
  附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7874   更新日期: 2022-12-3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