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重要公告

中央內容區塊

發布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7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418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4181號
 
一、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金融事業計算授信限額與運用自有資金限額之淨值,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計算對客戶及每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限額之淨值,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載淨值為準;惟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如年度中有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應對淨值予以調整,調整之基準日分別為變更登記核准日及股東會決議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四)台財證(四)第O二四一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七)台財證(四)第O二一九六號函及第O二一九九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一O三八三四一八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瀏覽人次: 3345   更新日期: 2022-08-1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