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重要公告

中央內容區塊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002744281號

主旨: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5624   更新日期: 2022-01-0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