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規範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2021-1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004335742號
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財產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業務,其費率釐訂應確實考量承保風險合理對價外,並應符合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如附件。
三、本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金管保產字第一O三O二五二六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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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