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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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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004934441號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指最近一年內發行公司債或免保證商業本票公司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 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起生效;財政部九十年九月十日台財保字第O九OO七O七七O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瀏覽人次: 5895   更新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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