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2021-0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902745641號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902745641號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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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