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重要公告

中央內容區塊

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十八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8 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801948381 號
 
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十八條。
附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十八條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3865   更新日期: 2019-08-28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