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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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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7032485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70324857號

一、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適用之IFRSs。
三、 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我國一百零八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 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六00二五七七三號令、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六00四七一二九號令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證期字第一0六00四八0七七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363   更新日期: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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