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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核人員
Q1-1:初任之稽核人員當年度是否須參加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 |
Q1-2:稽核人員可否擔任逾催款及呆帳清理審議委員會委員? |
Q1-3:稽核人員若未能於充任前完成訓練,是否有相關補訓之函釋規定? |
Q1-4:前已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嗣後年度充任為稽核人員,充任當年度是否仍須再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 |
Q1-5: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是否可協助業務推廣或招攬業務? |
Q1-6:保險業務經驗是否可視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有關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規範中,所稱之金融業務經驗? |
Q1-7: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其初任內部稽核人員於派任查核信用卡業務前,應參加之職前訓練課程疑義? |
Q1-8: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可否列入稽核人員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之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又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若該課程未載明可申報內稽時數,應如何計算訓練時數? |
Q1-9:金融機構總稽核(或稽核主管)可否列席機構內各委員會,或兼任各委員會委員? |
Q1-10:金管會認定之金控銀行業或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各類訓練課程,得否計入金控銀行業或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之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時數? |
二、自行查核
Q2-1:若為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18點第4項所稱各單位之涵蓋範圍? |
Q2-2:銀行業內控及內稽辦法第14條「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業務管理單位之定義為何? |
Q2-3:業務管理單位是否應辦理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之訂定及人員訓練等事宜? |
Q2-4:有關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除內部稽核單位外,業務管理單位是否應以內部控制架構第二道防線之角色,每月辦理覆核及督導? |
Q2-5:負責徵審、覆審及催收之區域中心及作業中心,是否須辦理一般或專案自行查核? |
Q2-6:金控公司內稽單位是否須辦理內控自行查核? |
Q2-7:保險業業務單位之自行查核及法令遵循自行評估兩者可否合併辦理? |
三、稽核作業
Q3-1:當年度新增之部門是否須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年度中被整併分行是否仍須依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所定法定查核頻率辦理查核? |
Q3-2:稽核計畫送交監察人、獨立董事及董事會之順序為何? |
Q3-3:稽核計畫是否須交付監察人核議? |
Q3-4:海外分行委外辦理之內部稽核得否取代分行之自行查核? |
Q3-5:對國外營業單位之內稽查核是否包括國外分行轄屬支行? |
Q3-6:銀行業是否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按月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查核? |
Q3-7:銀行委託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提供服務,內部稽核作業得否由該公司提供之專業會計師查核報告替代之? |
Q3-8:法遵單位如箋文內部稽核單位增辦專案查核,是否符合內部稽核單位之獨立性? |
四、其他
Q4-1:有關本國銀行收到國外監理機關對國外分支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之考核結果或報告,是否須函報金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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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