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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作業
Q1-1:證券周邊單位近期檢查證券商方式及重點改變,稽核在檢查時首先被列為查核對象,對稽核人員造成衝擊;另近年來檢查局專案業務檢查次數提高,為將證券商人力、資源專注於風險性業務,可否將一般檢查之檢查週期拉長? A1-1: (1)證券周邊單位於本(104)年度例行查核辦理原則,由例行查核財務、業務及內稽作業等3大面向鉅細靡遺之查核,調整為就證券商內控制度執行之有效性及內部稽核作業是否落實之查核為原則,並調整例行查核篩選指標,實施差異化管理。 (2)證券周邊單位於辦理查核時,首先查核證券商內部稽核報告,主要係檢查內稽作業是否依檢查計畫執行、是否留存稽核軌跡,以瞭解內稽作業之執行情形,並據以評估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尚符合查核目的。 (3)檢查局業已建立證券商檢查差異化機制,每年評估衡酌對各證券商之檢查週期,並加強對風險性較高者之檢查。為有效運用檢查人力資源,並掌握證券商個別經營狀況之差異及聚焦高風險業務,未來將以風險為導向之專案檢查為主,一般金融業務檢查為輔。 A1-1:(1)證券周邊單位於本(104)年度例行查核辦理原則,由例行查核財務、業務及內稽作業等3大面向鉅細靡遺之查核,調整為就證券商內控制度執行之有效性及內部稽核作業是否落實之查核為原則,並調整例行查核篩選指標,實施差異化管理。 (2)證券周邊單位於辦理查核時,首先查核證券商內部稽核報告,主要係檢查內稽作業是否依檢查計畫執行、是否留存稽核軌跡,以瞭解內稽作業之執行情形,並據以評估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尚符合查核目的。 (3)檢查局業已建立證券商檢查差異化機制,每年評估衡酌對各證券商之檢查週期,並加強對風險性較高者之檢查。為有效運用檢查人力資源,並掌握證券商個別經營狀況之差異及聚焦高風險業務,未來將以風險為導向之專案檢查為主,一般金融業務檢查為輔。
二、法令遵循
Q2-1: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103年12月15日臺證輔字第1030025848號函所定義稽核人員休假,得由其他總分支機構稽核人員代理,並應於執行職務前函報備查,其細節定義為何?另現行對初任稽核人員或三年以上未再任稽核之人員,主辦單位對此課程之提供相當不足,如何改善? A2-1: (1)證交所函係開放證券商分支機構稽核人員請假,得由其他分支機構稽核人員代理,期間以3個月為限,並應於執行職務前函報備查,該項代理函報備查並未規範期間,只要有代理情形,即應函報備查。 (2)初任內部稽核人員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6個月內,應參加由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18小時以上,方得執行職務,證期局將請證券商公會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增加該等進修課程,以便利證券商稽核人員參與講習,俾利業者內稽作業運作順暢。 A2-1:(1)證交所函係開放證券商分支機構稽核人員請假,得由其他分支機構稽核人員代理,期間以3個月為限,並應於執行職務前函報備查,該項代理函報備查並未規範期間,只要有代理情形,即應函報備查。 (2)初任內部稽核人員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6個月內,應參加由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18小時以上,方得執行職務,證期局將請證券商公會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增加該等進修課程,以便利證券商稽核人員參與講習,俾利業者內稽作業運作順暢。
Q2-2:考量證券商主要缺失情事多屬經紀業務,經紀業務主管可否比照總稽核之任用,須經檢查局面談通過? A2-2:證券商經紀業務繁雜,程序規範較為繁瑣,故法令遵循相對重要,依法令規定經紀部門須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其相關的自評項目或面談,即已發揮法令遵循之宣導意義並強化法令遵循觀念。另新任證券商總稽核應經檢查局面談通過,而金控公司及保險公司在今年已建立新任總稽核回訪機制,成效良好,未來證券公司亦得視實際需要研議邀請新任總稽核上任後半年內,就其工作內容或建議,到局雙向溝通。 A2-2:證券商經紀業務繁雜,程序規範較為繁瑣,故法令遵循相對重要,依法令規定經紀部門須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其相關的自評項目或面談,即已發揮法令遵循之宣導意義並強化法令遵循觀念。另新任證券商總稽核應經檢查局面談通過,而金控公司及保險公司在今年已建立新任總稽核回訪機制,成效良好,未來證券公司亦得視實際需要研議邀請新任總稽核上任後半年內,就其工作內容或建議,到局雙向溝通。
三、其他
Q3-1:主管機關對三道防線的宣導,未看到預期效果,大部分從業人員仍認為內控係稽核責任,近來主管機關也常把稽核一併列入檢討要求;請問主管機關如何對證券商董事加強宣導三道防線? A3-1: (1)為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自行查核為第一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為第二道防線,內部稽核為第三道防線,三道防線各司其職。本會對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三道防線之界定已有明確函釋,爰建議證期局得研議參照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業作法,對證券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之職責與功能具體揭示,俾利業者遵循。 (2)有關對證券商董事加強宣導三道防線部分,建議證期局或證券周邊單位納入參考,向證券公司董事宣導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內涵,加強督導各道防線相關人員職責,俾內控制度順暢運作。 (3)證期局「陳述意見通知書」載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未確實執行」,係制式文字,主管機關處理證券商缺失事項時,均視內部稽核於執行職務時是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作為裁處依據。另內部稽核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公司內控制度設計或落實方面有待加強者,應主動積極提出制度面改善建議,以確實發揮其稽核功能。 A3-1:(1)為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自行查核為第一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為第二道防線,內部稽核為第三道防線,三道防線各司其職。本會對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三道防線之界定已有明確函釋,爰建議證期局得研議參照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業作法,對證券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之職責與功能具體揭示,俾利業者遵循。 (2)有關對證券商董事加強宣導三道防線部分,建議證期局或證券周邊單位納入參考,向證券公司董事宣導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內涵,加強督導各道防線相關人員職責,俾內控制度順暢運作。 (3)證期局「陳述意見通知書」載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未確實執行」,係制式文字,主管機關處理證券商缺失事項時,均視內部稽核於執行職務時是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作為裁處依據。另內部稽核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公司內控制度設計或落實方面有待加強者,應主動積極提出制度面改善建議,以確實發揮其稽核功能。
Q3-2:主管機關目前除依營收狀況向證券商收取監理年費外,於辦理檢查業務時,尚收取每一檢查人天1,500元之檢查費,惟檢查費列於稽核部門預算內,影響稽核部門績效考核,能否於辦理業務輔導性質之檢查時,開立檢查函,可不收取檢查費? A3-2:辦理一般或專案金融業務檢查時,均依規定出具檢查證,並收取檢查費。部分業者將檢查費支出作為稽核部門績效考核,並不適當,未來辦理金融業務檢查時,將加強瞭解公司績效考核機制及實際執行狀況。 A3-2:辦理一般或專案金融業務檢查時,均依規定出具檢查證,並收取檢查費。部分業者將檢查費支出作為稽核部門績效考核,並不適當,未來辦理金融業務檢查時,將加強瞭解公司績效考核機制及實際執行狀況。
Q3-3:主管機關在缺失事項發生,裁處相關人員時,對情節嚴重或重複發生缺失事項者,是否應考慮懲處其直屬主管,以落實內控執行? A3-3:證券商業務主管對於所轄業務及人員有督導及管理責任,對情節嚴重或重複發生缺失事項者,本會將朝此方式研議,視實際案例情況,除懲處直接業務人員外,亦適當究責其主管,以督促業務單位提升對內部控制落實之重視並確實改善作業程序,俾利加強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A3-3:證券商業務主管對於所轄業務及人員有督導及管理責任,對情節嚴重或重複發生缺失事項者,本會將朝此方式研議,視實際案例情況,除懲處直接業務人員外,亦適當究責其主管,以督促業務單位提升對內部控制落實之重視並確實改善作業程序,俾利加強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Q3-4:證交所對個股暫緩收盤時取消大單之查核,與期交所受理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之處理方式迥異,是否適當? A3-4:證交所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對個股暫緩收盤,個別投資人發生大單突然取消,均進行了解及查核。另期交所於104年10月21日公布「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要點」,規範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應符合一定規定(如期貨商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以其遇系統異常、程式錯誤或有影響市場秩序之虞者為限。),並於權限生效5個營業日前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期交所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係期交所考量期貨市場成交快速,爰開放以申請方式辦理整批撤銷,惟仍視實際情況於事後進行了解及查核。 A3-4:證交所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對個股暫緩收盤,個別投資人發生大單突然取消,均進行了解及查核。另期交所於104年10月21日公布「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要點」,規範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應符合一定規定(如期貨商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以其遇系統異常、程式錯誤或有影響市場秩序之虞者為限。),並於權限生效5個營業日前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期交所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係期交所考量期貨市場成交快速,爰開放以申請方式辦理整批撤銷,惟仍視實際情況於事後進行了解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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