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已訂有檢查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規範,明定檢查人員在執行金融檢查業務時,對於配偶,或是二親等以內親屬任職,及本人三年內曾任職的金融機構,以及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事,都應主動自行迴避。二、上述應迴避(禁止)範圍包括:不得參與該受檢機構的實地檢查、檢查溝通會議、簽辦、審核或批核檢查報告及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的事後追蹤考核等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