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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自95年7月1日起,銀行於國內發行新臺幣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募集發行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均已改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現行實務上銀行於國內發行之金融債券已採無實體化之發行,爰配合實務作業,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修正銀行於國內發行之金融債券,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鑑於金融債券無實體化後,已無金融債券遺失、被竊或滅失之情形,爰配合刪除第八條有關金融債券遺失、被竊或滅失之規定,並修正第十一條,明定金融債券過戶信託登記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76、8968-96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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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330   更新日期: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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