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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3條、第17條

為配合現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實務運作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3條及第17條,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次「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訂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終止得免報請金管會備查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配合現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已採無實體發行,刪除有關記名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三、  有關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發行人檢送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之規定,應回歸依證券交易法或各類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相關法令辦理,爰刪除有關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辦理結算後15日內申報公告之規定,俾利一致。 (修正條文第17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28
 

瀏覽人次: 3784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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