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為放寬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業務範圍,發布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1條

為因應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兼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業務之需求,金管會研擬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1條,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目前金融全球化及自由化之發展趨勢,期貨市場商品種類趨於多元化,如黃金期貨、匯率期貨等,為使期貨顧問事業能廣泛拓展客源、增加收益並擴大期貨市場規模,爰放寬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業務範圍,不以證券相關期貨顧問業務範圍為限。
二、 另考量目前期貨顧問事業得接受委任人於線上簽署期貨顧問委任契約,有關告知各種期貨商品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風險,除由登記合格業務員告知外,亦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爰配合實務需求,修正相關規定。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86

瀏覽人次: 4152   更新日期: 2017-08-1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