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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之重視,加強法令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並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機制等,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修正10條,新增2條,要點臚列如下:
一、 為強化金融機構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治理功能及職責,要求董(理)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且董(理)事發現所屬金融機構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並通報。(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 為強化銀行落實三道防線之執行,增訂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修正條文第6條)
三、 為有效處理重大偶發事件,並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明定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包括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修正條文第8條)   
四、 強化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查核範圍與深度,查核範圍應包括國外營業單位,查核深度應包括防制洗錢制度落實情形。(修正條文第28條)
五、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制度,新增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報告事項、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訓練、國外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應具獨立性等事項。(修正條文第32條)
六、 為強化金融機構通報機制,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法令遵循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42條之1)
七、 本辦法施行後,業者應依第32條第4項後段,就有關國外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專任或兼任之規定進行調整,爰宜給予調整期俾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46條)
    金管會並表示,該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鑒於本辦法修訂涉及新增會計師查核事項,應包括防制洗錢制度落實情形。考量國際組織將於107年對我國進行防制洗錢評鑑,為利會計師106年度即開始執行查核105年度防制洗錢之法令遵循,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20日。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2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76、8968-96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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