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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國債券範圍

金管會為提升登錄債券交易量,並擴大證券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於105年9月7日開放證券商得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惟該交易標的亦須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7條所定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之相關條件。
為擴大國內債券市場規模及開放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金管會前於102年10月15日開放證券商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外國債券登錄平台,完成債券發行資料登錄後,即可於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範圍內,與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櫃檯買賣交易,惟交易標的不包括外幣計價之人民幣債券及結構型債券。另為滿足專業投資機構投資需求及落實金融進口替代政策,金管會後於103年8月1日,再度放寬證券商得與專業投資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人民幣債券,並於104年5月29日進一步放寬交易對象至專業投資人。
自開放證券商辦理登錄債券業務,以美元計價債券之交易情形為例,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1至8月累計營業金額分別為4.44億美元、46.10億美元及197.07億美元,成長快速,顯見國人投資外國債券需求殷切。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2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482   更新日期: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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