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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以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詢各界意見。
金管會表示,基於促參案件民間機構營運收入(如學生宿舍之租金收入、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等)屬可合理預期之現金流量,可作為證券化之標的,但因為公共建設之使用人多為不特定之大眾,民間機構無法逐一與使用人簽訂書面契約,因此未能符合現行本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導致民間機構尚無法以公共建設營運收入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為因應上開實務運作,並引導長期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增加促參案件民間機構籌措資金之管道,爰擬修正本施行細則第2條,放寬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依投資契約取得公共建設營運收入之金錢債權辦理證券化者,得不受該條第1項所訂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之限制。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14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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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315   更新日期: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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