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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增訂第九條之一

為健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下稱OSU)之經營,強化其經營帳戶保管業務對客戶資產權益之保障,金管會研議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增訂第九條之一,經依行政程序進行預告,預告期間外界並無意見,將於近期會同中央銀行發布施行,並發布相關解釋函令,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OSU辦理帳戶保管業務保管客戶資產,應以證券商名義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為之,且證券商除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運用資產外,該客戶專戶資產與證券商資產應分別獨立,不得動用。證券商之債權人亦不得對專戶款項及客戶委託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以達成客戶資產之保障。
二、 另為強化防制洗錢之運作效能,明定客戶專戶資產不得提領現金,其資金移轉以客戶本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間移轉為限。
三、 為便於客戶實務作業款項收付需求,將發布解釋令,明文釋示OSU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幣(含證券業務相關之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因證券業務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辦理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客戶有收付款項之需求時,得以該客戶存放於OSU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所開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收付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7

瀏覽人次: 2885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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