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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為使民眾更清楚瞭解攸關保險公司業務之重大訊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法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開放銀行得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為完整揭露保險公司往來之代理人資料,納入揭露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5條)
二、 明確規範經主管機關同意免依審查程序辦理之保險商品,其應揭露之文號及日期等。(修正條文第9條)
三、 配合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規範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放款達一定金額者,於放款或轉銷呆帳時,應予揭露。(修正條文第10條)
四、 為避免保險業任意解聘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規範保險業於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應揭露更換原因。(修正條文第11條)
    檢附「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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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263   更新日期: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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