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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量現行法規就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財務及管理等單位辦理內部稽核有每年最少一次一般、一次專案查核之查核次數規定,鑑於金融環境變化快速,金管會為落實分級管理政策,賦予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彈性,以因應金融業務需要,精進其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爰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即本國銀行得依其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內部稽核對各單位之查核頻率,俾利內部稽核資源更有效配置,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另就目前金融機構逐案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稽核查核結果作業,予以簡化,聚焦重要查核結果始須申報。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明定本國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方式及應符合之申請條件與經採行者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頻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二)為聚焦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報告申報內容,以符監理所需,有關內部稽核報告報送主管機關之規範,增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之文字,以利簡化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附件:「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0525、8968-967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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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191   更新日期: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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