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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商品辦理代理收付款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所銷售之保險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
金管會表示,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商品辦理代理收付款項,將可增加民眾之便利性,亦可增加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並有助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業務之推展,電子支付機構業者與保險業者合作,二者相輔相成,可望創造多贏局面。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未來於兼顧金融商品銷售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健全發展之前提下,將適時開放適當之金融商品由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代理收付款項。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8968-9761
 

瀏覽人次: 4379   更新日期: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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