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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槓桿型與反向型期貨ETF),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工具,並因應業者實務需要,開放期貨信託基金得投資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及放寬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條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令,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利投資人辨識,明定槓桿型與反向型期貨ETF之基金名稱應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為利期貨信託事業操作,明定槓桿型與反向型期貨ETF投資期貨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得不受現行個別10%之限制,並訂定其投資國內外基金受益憑證合計金額之上限比率為30%。另為提醒投資人注意,於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中,增訂申購槓桿型與反向型期貨ETF之警語,以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修正條文第10條之4及相關令)
二、 為避免期貨信託基金之申請追加募集條件影響期貨信託事業之商機及投資人申購時機,放寬申請追加募集該基金之條件,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下限比率,由95%修正為80%。(修正條文第16條)
三、 為利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增加投資效率之實務需要,並考量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九條對期貨信託基金訂有投資其他期貨信託基金之額度限制,且於本辦法第四十九條增訂不得重複收取經理費之規範,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得投資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四、 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得投資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將期貨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或與本期貨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排除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且為避免重複收取經理費,增訂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經理費之規定,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127
 

瀏覽人次: 2716   更新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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