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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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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投信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於單一證券商之下單限制。(金管證投字第106002126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21266號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得不受前開辦法同條項第十六款規定之比率限制,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與其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事業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前開集團關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認定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必須基於受益人最大利益,建立適當證券商詢價機制,持續向證券商爭取合理之手續費率,並避免委託買賣過於集中單一證券商或與其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對手分散方式、交割和信用風險衡量與控管措施、適當詢價機制,且應定期檢討相關監控管理措施之適當性。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二五三四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590   更新日期: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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