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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金管證券字第106000866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60008666號
 
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附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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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55   更新日期: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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