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48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587號令)
2017-02-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587號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587號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474
更新日期:
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