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格式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0500450201號)
2016-11-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500450201號
一、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0一00二六九二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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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