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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一期)」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5001174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一期)」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旨揭方案業於105年5月9日經行政院備查,請貴行配合持續加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凌忠嫄)、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當傑)、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瑞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國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碧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明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漢卿)、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志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予康)、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博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松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丕正)、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俊昇)、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樂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副本: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人張俊福)、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代表人林慧瑛)、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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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51   更新日期: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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