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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國債券範圍函令。(金管證券字第105002543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50025435號

一、 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下:
(一) 美國財政部發行之各期政府公債。
(二) 證券商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範圍內(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得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為櫃檯買賣,惟交易標的不包括:
1、 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但交易對象屬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者,交易標的得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所定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債券範圍以外之債券。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四○○一二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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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85   更新日期: 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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