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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業務得以帳戶保管專戶款項收付之解釋令。(金管證券字第105002977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50029770號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幣(含證券業務相關之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因證券業務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辦理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客戶有收付款項之需求時,得以該客戶存放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依同條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所開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收付之。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瀏覽人次: 467   更新日期: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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