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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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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供員工轉型之用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828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8285號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除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外,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從業人員之權益,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應於分派中華民國一百零五至一百零七會計年度盈餘時,以稅後淨利的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範圍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三、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起,得就金融科技發展所產生之員工轉型教育訓練、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之相同數額,自上開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範圍內迴轉;內部稽核部門應將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情形納入內部稽核抽查範圍。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593   更新日期: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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