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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相關規範。(金管證券字第1050021126號;金管證期字第105002112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50021126號

一、有關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二)證券商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外,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前開指派書及電子投票紀錄應留存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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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500211261號

一、有關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二)期貨商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外,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前開指派書及電子投票紀錄應留存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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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23   更新日期: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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