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附件:如文主旨: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生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事項: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