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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保留緩衝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在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 III, Basel III)強調總體審慎監理改革下,為解決金融體系順循環問題,Basel III引進資本保留緩衝(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銀行在最低資本適足率之上,須額外持有2.5%之資本,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旨在確保銀行有額外可用的資本,俾在發生損失時可以提取。
BaselII的資本保留緩衝(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旨在確保銀行有額外可用的資本,俾在發生損失時可以提取,於2016年起將逐年提列,於2019年達到2.5%最終要求。(詳細內容,請參考「國際金融新辭典」。)
資料來源:國際金融新辭典/李榮謙、方耀、郭涵如著
業務性質:國際貨幣制度
瀏覽人次: 374   更新日期: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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